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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温津贴发放的关键问题

2011/6/14出处:劳动报 作者: 李轶捷责任编辑:lxw

  今夏,“高温”注定将成为名副其实的“热词”,据气象局预报,今年的高温日极有可能较往年多,虽说今年高温津贴如何发放还未明确,但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却已经提前“火”了起来。哪些人该享受高温津贴,该享受多少高温津贴,以什么形式享受?

  焦点一:发给谁

  每每进入高温天,关于谁该享受高温津贴的争论就“不绝于耳”,大家普遍感觉如今能享受高温津贴的大多是坐在办公室的白领,对于许多露天工作者来说,高温津贴更像是用来充饥的“画饼”。

  看似简单的一个高温津贴,如何发?颇费思量。

  2007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的情形包括两种:(1)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2)非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对这些满足“享受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向其支付高温季节津贴,这是劳动者在特殊工作环境下工作所获得的额外津贴。因此,建议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以消除纷争和隐患。

  专家还特别强调,对于符合条文规定条件的劳动者来说,这是他们应该享受到的法定权利,企业不能以其他借口拒绝发放高温津贴。而现在,很多白领也能享受高温补贴,这部分补贴其实是与高温季节补贴有区别的,应该属于高温福利,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适当地向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或是防暑降温的物品。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不论是高温津贴还是防暑降温费,劳动者都可以与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在不违反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发放标准。

  在此,我们也呼吁企业能将高温津贴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一部分,列如工资范畴,这样,既可增强高温津贴发放的刚性程度,又能帮助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

  焦点二:发什么

  关于高温津贴怎么发的问题,一直有一个争议,到底高温津贴发什么,是发现金还是发购物卡之类的可替代的物品。

  要细探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高温津贴的性质,究竟是属于工资一类,还是被划入福利这一类。

  记者就曾遇到有劳动者前来咨询,称自己长期从事户外作业,每年夏天,公司都会只给员工发放200元的饮料券,有时也会发一些购物卡,从来没拿到过现金,这样的做法是否可以,他是否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这并不是个别现象,有一些企业因为对政策所确定的高温津贴的认识不清,导致把高温津贴直接等同于防暑降温费,都表示以前已经对高温进行了补贴。

  对此,劳动法专家陆敬波表示,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陆敬波介绍说,高温费只是一种通俗的称谓,它的本名应该叫高温季节津贴,企业向员工发放高温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是一项法定义务,属于工资范畴,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待遇。因此,高温津贴的给予方式不同于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发可不发,形式也相对灵活,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且必须是工资以外的支出。用工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另行支付。如果员工发现企业选择用其他形式代替高温津贴发放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甚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焦点三:怎么发

  近日,记者在一个好友的网上历史记录上看到了很有趣的一幕,在她的记录空间里,分别制作了表格,记录了上海2010年7月、8月的高温日统计数据。表格上写着2010年7月1日37.3℃、2010年7月2日36.8℃……2010年8月23日35.3℃、2010年8月24日35.2℃,记者询问后了解到,这位从事通讯销售工作的曹小姐向来有记账的习惯,每年六月起,她就做高温天记录。

  曹小姐说,她所在的公司是严格按照高温天数发放高温津贴的,因为,每月高温津贴能拿多少,完全取决于这个月有几天达到了“高温”的标准,有几次,公司给的高温津贴明显与实际天数不吻合,按照她的估计,至少应该拿18天的高温津贴,但公司实际只按照10天的标准来发放,这让曹小姐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因此,从那以后,她就坚持按时做高温记录。

  曹小姐此举看似较真,却带出了一个问题———高温津贴究竟该计日发放还是该计月发放?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浙江、江苏等地采用的是“按月发放”模式,规定在6月至8月间,用人单位必须每月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高温津贴。而上海、重庆、河南等地则多采用的是“按天发放”的模式。

  对于这个问题,不少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认为他们最有发言权。担任某世界500强企业的大中华地区薪酬主管徐小姐表示,以前她所在的企业是7、8两月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这对大家来说都方便统计,因为公司业务遍布全国各地,销售人员经常出现在不同的地区,每个地区的气温都不相同,如果按照实际在高温日下工作的天数计算,势必会多很多麻烦,对一些跑销售的员工来说也有失公允。

  正略钧策管理咨询顾问李枚认为,还是按月发放比较好,如果紧跟着天气的温度按日发放的话,对劳动者而言每天要看天气预报,对HR来说,还要天天做记录,极不容易操作,如果能像江苏等地以“包月”的形式计算就省事多。

  焦点四:发多少

  节节攀升的各种效应让我们所生活的城市越来越热,比气温上窜得还快的,是CPI.近年来,不少省市已经纷纷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让劳动者“体面劳动”,“有尊严”地生活,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与此对应的是,上海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目前仍为每天不低于10元。10元高温津贴出自2007年的《通知》,迄今为止已经有五年了,所以在今年的人代会上,就有代表呼吁“随着物价的飞涨,10元最低标准是不是也该涨一涨了。”

  那么每天10元的标准到底算不算低呢?究竟该发多少才合适呢?记者随即展开了调查。

  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力资源顾问薛先生表示:“虽然我负责招聘,从企业的角度出发,是成本越低越好,但就个人观点来说,我觉得10元钱的补贴该涨一涨了。说得难听点,现在10元钱能干什么?我听新闻里说随着奶粉、糖等原料以及人工费用的大幅增加,60余款平价冷饮齐涨价,现在一元廉价冷饮‘濒临绝迹’,就连矿泉水也早已不是那个价了。既然是出于高温关怀的补贴,就应该跟物价水平一起调整。”

  记者走访多家超市后发现确实如此,曾经售价1元冷饮都先后涨到了2.5元甚至3元一支,原来3元左右的冷饮也悄悄卖过了5元,而防暑降温的基础“单品”500毫升的矿泉水也大多是2元一瓶起步,好一点的矿泉水都卖到了三四元一瓶。10元的补贴就意味着一天只能喝两三瓶水,这对于那些高温天,饱受酷暑煎熬的一线工人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对此,司机陆师傅说得很实在,发高温津贴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关怀,买水买冷饮谁都不差这10元钱,但现在的形势是什么都在涨,这种关怀却没有跟着一起“进步”,就给人感觉没有被重视起来。如果能适当地调整一下,哪怕只是每天多个一两块,至少大伙心里多少会舒坦些。

  记者发现,近两年消费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劳动者普遍感到现有高温津贴标准过低。

  以2010年为例,按天气预报统计的上海全年35℃以上高温天气26天,即便是企业足额发放,也只有260元,远低于上海周边的江苏、浙江两省的水平。而近几年来,为了应对物价上涨,不少外省市已经先后对高温津贴做出了调整,例如天津的高温津贴标准与职工的平均工资挂钩,每年进行调整,去年,北京、浙江、广东等地也先后提高了发放的最低标准,而上海却保持着多年“按兵不动”。

  除此之外,记者还发现,部分企业将最低标准“误读”为唯一标准。对此,市总工会有关专家表示,文件规定的都是企业应该执行的最低标准,企业不能将其视为统一的标准,而应当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实际特点和具体条件发放,相应提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具体细节,无论最终发放的形式如何,都应事先向职工说明。

  焦点五:该发几个月

  记者留意到,既然《通知》中所称的高温津贴全称为“高温季节津贴”,言下之意,就是只在高温季节发放。那么,哪几个月份属于高温季节呢?从上海的情况看,一般把6月至8月作为高温季节,但随着全球变暖,高温天日益增多,传统意义上的金秋九月有半个月加入了“战高温”的行列。近10年来,申城入秋日几乎都在10月上旬,平均为10月2日,往年也经常出现到9月了还有零星的高温日出现,究竟在这段时间出现的高温日能不能拿到高温津贴呢?

  身处传媒业的宋小姐表示,气候变化明显,以前劳动节时还穿着毛衣,现在五月刚到就可以改穿夏装了,前几年不是还出现过5月就有高温天的现象吗,也应该有高温津贴啊。

  对此,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李华平认为,如果企业条件允许,可以考虑适当延长发放时间,这样能增强员工的向心力。

  徐小姐则认为,并没有必要刻意地去追究到底应该发几个月,企业可以发三个月,每个月发500元,也可以发四个月,每月发100元,所以这不是发几个月的问题,关键是企业是否有诚意尽可能多地付出关怀,这远比纠结于应该发几个月高温费来得更有意义。

  高温津贴≠高温保护

  在高温下工作,劳动者需要消耗更多的体力。企业对于劳动者多付出的劳力进行补偿是应有之义,是不可违背的法律义务,但企业也不能因此就简单地认为,发了高温津贴,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其实,在炎炎夏日,除了高温津贴之外,劳动者在高温下作业,还应当享受其他的一些权益。比如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同时,企业还应做好防暑降温措施,建立好休息场所,配备足够的防暑、解暑药品等,对高温岗位要采取通风、隔热和降温措施;并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全方位行动,全面提升防暑降温的实际效果,避免劳动者出现中暑现象,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而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中暑,就可以按照工伤处理。

  另外,企业还应加强员工防暑降温的宣传教育,使他们有自觉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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