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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口头制度能否成为开除员工的理由?

2013/1/26出处:食品人才网责任编辑:fuxiaomei

案例:

小牛在一家杂志社工作已近2年,期间一直是弹性工作制度。小牛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整理稿件,制作出刊,以及日常大小会议。在职期间,杂志社始终没有和小牛签订劳动合同,加班也没有任何加班费用。

这样一直过了近一年半的时间,今年杂志社换了领导,口头要求员工上下班刷卡,但是此制度没有下正式文件,也没有说明此制度会与工资挂钩。而小牛还是按照以前的弹性工作制度上下班,没有去录入指纹,没有打过一次卡,但是并没有耽误任何工作。

直到有一天,正处于"哺乳期"的小牛收到了杂志社贴出的除名通知(没有盖章和领导签名),小牛和另一位编辑被杂志社以违反考勤制度除名。

小牛不服气决定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本期问题:

一、口头制度是否成为公司制度?

二、公司开除小牛是否合法?

三、小牛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四、针对本案,公司在管理上应怎么做。

专家点评

点评答案由唐付强律师提供

一、口头制度是否成为公司制度?

公司制定制度的目的在于对员工实施有效的劳动管理,规范公司运作过程和提高工作效率,并作为员工长期遵守的行为规范。因此,公司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应当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和稳定性,并在实践中得到员工的切实遵守与执行,不随领导个人的意志而随意变更。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公司制定和实施一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应当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而且还要向劳动者履行公示告知义务后,公司制度才能成为有效实施的制度。

一般情况下,公司领导的口头通知的一项制度缺乏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生效的法律要件,难以作为公司成文制度对员工实施。本案中,杂志社新领导一改往昔的工作惯例,口头要求员工上下班刷卡考勤,但在案件诉讼中如果员工否认公司有口头制度,则这种口头制度的效力很难得到仲裁员和法官的认定,而且有借故解除哺乳期女职工的嫌疑。

二、公司开除小牛是否合法?

公司开除小牛不合法。首先,公司的考勤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告知,而只是新领导的口头制度,因此不能作为考勤的依据适用,小牛依据惯例出勤工作并未严重影响工作。其次,小牛目前处于哺乳期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公司除非证明小牛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否则公司不能随意开除小牛,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三、小牛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由于杂志社一直未与小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时,双方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小牛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或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仲裁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小牛主要准备证明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方面的证据。

四、针对本案,公司在管理上应怎么做

1、依据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后进行全员公示,保留相应的书面文件,做好相应的记录,经公示后的规章制度进行下发执行,要求员工签收并承诺怎受。

2、员工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做好跟踪处理,并提取固定相应证据,比如违纪职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有违纪职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其他职工及知情者的证明;有关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

3、依法按时订立劳动合同,做好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并做到履行、变更、解除的依法操作,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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