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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规定难抵职场性别歧视“暗门槛”

2014/3/8出处: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责任编辑:guoyuhan

每年的“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全国人大女代表、全国政协女委员都是在履行职责、参政议政中度过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无疑是女代表、女委员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就业招聘中的性别平等、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今年两会期间,记者采访了多位女代表、女委员,发现这些问题正是她们关注的热点。

关键词一:消除就业歧视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邦之策。平等就业,是女性获得经济独立、实现自我价值和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促进公平就业是我国政府孜孜以求的目标。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各类就业歧视现象屡有发生。据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56.7%的女大学生在求职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城镇在业女性曾“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的比例是同类男性的4.3倍。一些用人单位常常提高女生录用标准,国家法律的“明规定”难抵用人单位的“暗门槛”,“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仍是一些单位招人用人的潜规则。
  全国政协常委孟晓驷认为,就业招聘中的性别不平等原因复杂,既离不开总体的经济发展和就业压力,也与劳动力市场缺乏监管密切相关。用人单位客观上出于用人成本考虑,包括生育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往往在招聘中呈现出男性偏好,把女性劳动力当作职场“预备役”。就业性别歧视不仅造成人才资源巨大浪费和畸形发展,而且桎梏女性的人生选择和梦想追求。它跨越学历、年龄、家庭和经济背景,在无声无息中侵蚀着社会公平正义,影响到整个社会机体的健康运行。
  “建议各级政府切实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尽快制定 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 ,进一步健全促进平等就业监督机制,贯彻落实公平就业法律规定,加强对劳动力市场招人用人行为的监管。”孟晓驷认为。
  她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的统筹层级,强调政府在生育保险中的责任,减少用人单位顾虑和负担。同时,积极探索推行男性带薪护理假,引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为充分释放女性才智和潜能创造条件。
  孟晓驷认为,就业歧视纠纷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最高人民法院应修订完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就业性别歧视案由,规定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最低赔偿标准,更好地维护遭受就业性别歧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为贫困女性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关键词二:培训机会平等
  “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应提高农村妇女参训比例。”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秀榕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进城就业。目前,农村妇女劳动力约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65%,成为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作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农村妇女的素质不仅关系到妇女自身进步与发展,而且关系到我国农村全面深化改革发展的整体进程。”陈秀榕说,但农村妇女的整体素质与她们农业主力军地位不相适应,农村妇女整体受教育水平偏低,农村妇女缺少培训机会。
  她建议尽快建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在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准入标准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相关认定与培训中,进一步体现对农村妇女的支持。同时,建议在农业部门实施的“阳光工程”“现代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等现有培训项目中,明确妇女参训比例不低于40%,并逐步扩大培训覆盖面,力争推动妇女参训比例与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比例一致。
  
关键词三:土地承包确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能否获得有效保障,关系农村深化改革进程,关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试点,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依法保障农民对所承包耕地自主经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并获得相关收益的权利。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明确妇女作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进行登记,是实现法律赋予妇女平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途径,也是从源头上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现实依据。”全国政协委员甄砚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早在2003年,农业部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即规定,承包经营权证需同时登记“承包方代表姓名”和“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但是,由于对其缺乏明确定义,各地执行差异较大,妇女土地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很多地方仅在承包方代表栏登记了户主名字,没有做共有人登记。
  2011年《中国法治蓝皮书》显示,在17省份进行的农村土地权利调查表明,只有17.1%的合同和38.2%的证书登记了妇女名字,这些妇女之所以登记在承包方户主代表栏中,多数情况下是因为单亲或丧偶。
  甄砚指出,如果不对妇女的土地权利进行正式共有登记,那么在以男性为户主的家庭里,妇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土地权益将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妇女难以拥有对承包地平等的知情权和决策权,一旦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难以主张权利。
  为此,甄砚建议农业部对已完成的155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试点开展调研,对不同登记形式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影响进行评估,为全国性政策出台提供实证参考。同时,建议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管理指导意见中体现如下内容:明确要求必须登记家庭承包共有人,确保妇女在土地登记中的平等权利;将夫妻双方姓名登记在承包方代表一栏,明确规定双方有同等权利义务,在转包、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时要由夫妻双方签字才能生效,以防止农村妇女在不知情情况下失去土地承包权;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共有人变更以及发生纠纷时的申诉程序和救济途径。

关键词四:家庭教育立法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共同构成了塑造人的完整教育体系,三者并列为国民教育体系三大教育支柱。
  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提出,应当尽快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其理由是:家庭教育具有重要价值,立法是推动家庭教育事业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需要。公众对家庭教育立法认同度高,部分地方和机构已启动家庭教育立法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
  她建议将家庭教育促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通过立法明确家庭教育的主体、内容等;明确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明确家庭教育的主管机构、指导机构、服务机构等;针对留守、流动、流浪儿童以及残疾、经济困难儿童的家庭教育,规定特别措施;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五:分性别统计入法
“分性别统计的方法和手段,已引起国际社会充分重视,逐步成为官方统计的一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林荫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国尚未将分性别统计要求写入统计法,未以立法形式纳入国家统计制度。
  鉴于分性别统计是测量、表征性别和谐状况的根本手段和重要方式,林荫茂建议在统计法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中增加对分性别统计的要求,在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中增加对统计人员具有性别意识的要求,或者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关于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分性别统计的要求,使社会分性别统计作为一项法定要求纳入统计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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