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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的问题

2011/6/14出处:食品人才网责任编辑:lxw

    7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社保法,相信大家都非常关注。前段时间,公司也特意请来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余明勤出席公司俱乐部活动担任主讲嘉宾,为广州众多的HR朋友们解析了新社保法,为当下企业“如何应对《社保法》的实施”解除了不少难点疑虑。这段时间将给大家带来更多关于社保法方面的信息,分享一些企业没有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方面的案例,希望为从事HR的朋友们有所帮助,也欢迎大家参与交流更多关于社保方面的疑问。

    案例

    言某、陈某、黄某等6人系某大学后勤保障部门员工,各人均在某大学下属的后勤保障部门工作十年以上,但单位却未依法为他们缴纳费用办理养老保险,并且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拒绝依法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经多次协商未果,言某、陈某、黄某等6人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用人单位某大学为言某、陈某、黄某等6人依法补缴养老保险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专家说法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者共同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保险费用办理养老保险,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设置的强制义务;如果补缴社保存在时效的话,那么就会形成以仲裁裁决免除企事业单位法定义务的现象,这显然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的规定相悖。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纠纷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在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何时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后,用人单位认为该情况不属实的,就应当依法提交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曾经解除过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外,用人单位提交上述证据时,应当提交完整的劳动者档案以及劳动者所在机构全部员工的工资表及相应的账本、报表等证据,而非抽取其中部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加以提交,如用人单位拒不提交完整的证据材料,属未完成举证,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新社保法就要实施了,原来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将会面临巨额的罚款,如果你的企业可能会面临这个问题,如何渡过这个关呢?首先,按企业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其次,可以试试与人力资源公司合作补交社保,因为对于中小企业及办事机构来说,社保账户的开设及社保的缴纳是十分繁琐耗时的工作,因为社保政策的频繁变更(比例的不定期调整、每年基数的申报)、社保缴纳流程的复杂琐碎(就业中心办理招用工备案、社保局办理人员名单的申报、地税局每月申报需缴纳的社保费),很容易出现漏缴、多缴或者无法缴纳的状况,造成人事专员大量精力的耗费,甚至会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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