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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 一开关公司发邮件解雇员工遭索赔

2010/9/2出处:海峡都市报 作者: 江荣义责任编辑:lxw

    员工合同期满后,公司发个电子邮件通知员工已被解雇。厦门一家开关厂为此遭员工索要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当地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都判公司要赔钱。昨日,这家开关公司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2009年1月4日,许先生应聘进入厦门某开关公司上班,随后,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09年12月 17日止,还约定许先生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3918元。合同期满后,公司认为,许先生无法胜任该公司的工作,决定不再与许先生续约。今年1月22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发了一份电子邮件给许先生说,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17日期满,公司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让他1月22日完成离职交接。

    收到电子邮件后,今年2月1日,许先生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及相关补偿,其中包括2009年年终双薪、2010年 1月18日至2010年1月22日(5天)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辞退的赔偿金等。今年4月6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开关公司应向许先生一次性支付2009年年终双薪、2010年1月18日至2010年1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辞退赔偿金、2010年1月份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共计87117.33元。开关公司不服,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

    湖里法院认为,根据许先生提交的《员工离职办理单》看,许先生的离职原因是开关公司认为许先生不胜任工作而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许先生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开关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对许先生的诉求予以部分支持,判处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62875.58元。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至于何为书面形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虽然《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把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公司可以用电子邮件作为书面形式进行通知。但是由于我国缺乏电子证据法,在仲裁和诉讼实践中,电子邮件证明效力时往往缺少统一的标准。由于现实中伪造、变造电子邮件的方法很多,以电子邮件通知,面临着很大的风险,也加大纠纷解决的成本,因此,在电子证据立法尚不完善的时候,建议公司还是以纸质书函的形式履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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