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女士任职于某公司HR一职,2010年8月应公司要求招聘张先生为公司行业销售总监,并发放OFFER LETTER给张先生。OFFER上明确张先生入职的职位为:行业销售总监;工作地点:北京。张先生薪酬为年薪制,12万/年;其中50%为基本工资按月发放;20%接受季度绩效考核;30%接受年度绩效考核,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2010年8月2日,张先生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三年,试用期一个月)。
合同中明确说明:张先生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合同工资的80%.公司已制定出绩效考核合同,但由于工作繁忙始终没有与张先生最后确认签字。1个月后张先生顺利转正。但是在年终考核中,张先生的业绩没有达到标准(自入司以来,作为一个销售总监,销售额为零的业绩)。
由于公司战略调整,公司组织架构中将行业拓展撤销,同时决定撤销张先生行业销售总监职务。此时需要将张先生的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张先生将要去西北工作。张先生对此表示不同意。
2011年公司收到张先生函件,内容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只发放合同工资的50%,需要把年薪剩余的部分补足;同时还要求公司对张先生未休年假进行补偿。
问题:
1、张先生的要求合法吗?
2、作为张先生所在公司的HR,请问您该如何给张先生回函处理该案件?
专家点评
点评答案由唐付强律师提供
答案:
1. 张先生的要求合法吗?
OFFER LETTER约定张先生薪酬为年薪制,其中50%为基本工资按月发放,20%接受季度绩效考核,30%接受年度绩效考核,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虽然公司制定出的绩效考核合同未有张先生签字确认,但张先生自入职公司以来年终考核销售业绩为零,从常理上判断张先生未达到一个销售总监应有的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张先生要求公司把剩余的考核年薪补足,显然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张先生在本单位不满12个月,但目前尚不清楚张先生的前单位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因此张先生要求公司对未休年假进行补偿没有充分法律依据。
2.作为张先生所在公司的HR,请问您该如何给张先生回函处理该案件?
张先生:
您好,您的来函已经收悉,现就您的来函答复如下:
1、您自入职公司以来的年终考核销售业绩为零,显然未达到一个销售总监应有的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您要求公司把剩余的年薪补足不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2、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您在本公司工作不满12个月,如果主张未休年假补偿,应向本公司提交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证据。在您没有提交证据之前,视为您连续工作满未满12个月以上,本公司不能同意您的要求。
此致
某某公司
人力资源部
201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