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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解析:农民工也需要“双保险”

2010/7/27出处:慧聪网企业管理频道 作者:王锦春责任编辑:lxw

    随着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及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呈日趋上升之势。

    为此,英才网联旗下医药英才网举办了题为“解读司法实务、规范企业管理”的主题沙龙,邀请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针对社会保险类问题与到场的医药行业HR们共同探讨处理办法。

    社会保险受案范围

    张涛律师介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账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张涛律师还补充了一点,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损失,在合法的条件下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农民工也需“双保险”

    张涛律师特别强调,农民工作为我国的弱势群体,出力最多,保障却很少,对于农民工,不仅仅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同时也需要得到社会尊重的“双保险”。所以,现在的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赔偿损失。

    张律师给HR举了一个案例:某一大型生产企业拥有农民工500人,企业成立有10年了,有很多工人也就职于企业10年,企业去年才开始给工人缴纳养老保险。新劳动合同法在社会越来越普及时,企业里有30个工人集体将其告上了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以前未支付的养老保险。其实针对这一争议案件,如果按照劳动仲裁判定,每个人最低需要支付近1万元的费用。企业知道问题的严重性,决定私下解决问题,首先给30个工人每人赔付了3000元的费用,之后又给余下的所有工人每人支付了3000元的奖金,才平复此事。

    关于如何赔偿,张律师列举了方法: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按19%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2003年1月1日之后,按20%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缴费工资基数为相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示例:计算某农民工2002年5月至2005年7月的养老保险损失:435元×8个月×19%+(435元×3个月+465元×12个月+465元×12个月+545元×4个月)×20%=3590元。

    本期的沙龙,张律师还讲解了如何处理员工档案的争议、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程序等综合性问题。会后,很多医药企业的HR“意犹未尽”,继续针对各自企业的情况向张律师进行咨询,张律师一一作答,HR纷纷表示参加此次沙龙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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