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讨论】张先生应聘深圳某电子政务公司,任财务主管,月工资为5000元。2012年5月初,公司因研发项目减少,公司考虑裁减部分员工,推出了“隐性辞退”的绩效考核方案:全体员工平时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务即全发,反之则不发。同时出台了配套的考核方案。2012年8月,由于连基本的生活也无法保障,张先生从公司离职。张先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公司补偿5-8月扣发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公司的《绩效考核方案》已经明确规定工资发放的办法,并且进行公示,不应该补发。张先生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吗,请分析原因。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张先生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公司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并予以公示,但是并没有通过合理的协商,是违法的。一方面,公司擅自改变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劳动法》第50条已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不能拖至年终算总账。另一方面,由于员工难于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务,且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将失去另一半工资,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因为效益不好,不经过和员工的协商同意,有意调整工资,甚至变相克扣工资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