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常识 >

追讨加班费门槛升 劳动者担举证责任

2010/11/5出处:广州日报 作者: 肖成责任编辑:lxw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颁布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追索加班费应承担举证责任。昨日,记者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据此判决了一宗劳动纠纷案件——由于劳动者未能举证自己的加班事实,其追索加班费的主张被法院驳回。

    2009年7月,赖小姐与中山某炉具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后仲裁未果。在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赖小姐提出追索入职以来的加班工资。法院说,对于公司规定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因公司客观上无法对赖小姐做考勤管理,故赖小姐应对其加班的事实举证。赖小姐未能举证,因此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说,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资条、证人证言等,凡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都可以提供。对于加班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

【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整理自网络,有修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为分享而非盈利目的,并不代表foodjob.cn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原创性负责,foodjob.cn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未经foodjob.cn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所有文章及其他作品。 如有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络,请致电0579-8318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