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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任命签字确认 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2011/6/28出处:《劳动午报》 作者: 潘家永责任编辑:lxw

  庆宏公司一年前在董事会议上通过了对刘某聘任为公司总经理的任命,刘某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不久前,刘某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向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庆宏公司则认为,董事会会议纪要中对刘某的职位、服务期限、薪酬都有明确宣布,其本人也签字确认,因此,会议纪要就是公司与刘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不应支付其双倍工资。那么,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呢?

  法律人士表示,该董事会的会议纪要和所发的书面聘书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相关条款。本案中,该会议纪要是由公司单方作出的,较之完备的劳动合同书还欠缺诸多必备条款。因此,应当认定该公司聘用刘某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其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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