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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国庆“加班”也能有3倍工资?

2010/10/11出处:中国工会新闻 作者: 贾玥责任编辑:lxw

    保姆也加入了争取加班费和休假权的阵营。据媒体报道,有不少保姆在今年中秋、国庆两节前明确告诉雇主:如果中秋节及10月1、2、3日不按照3倍工资支付报酬,他们将选择“走人”。保姆参照劳动法维护自身权利的做法是否受法律保护?在支付保姆酬劳方面,雇主及家政公司分别扮演怎样的角色?记者为此采访了劳动法方面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吴宏浩律师告诉人民网记者,目前90%左右的保姆直接与雇主实现劳务关系,而非通过与家政公司签约以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这就在法律上造成了“维权空白”,即多数保姆无法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及节假日休假的权利。

    “劳动法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主雇佣保姆是一种劳务关系,不能适用法定节日3倍工资等待遇。” 吴宏浩律师说。

    “保姆索要加班费”目前能在百度找到近18万搜索结果,不少雇主面对这种情形也不知如何应对。记者在国内一家知名业主论坛上看到,有来自上海的业主发帖表示,他家住家保姆在国庆节前提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休假标准让她放7天大假,几经商榷,业主同意放假4天,但不知此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杭州业主询问是否应该为保姆发放“过节费”或加班工资,有网友回帖表示 “可以适当放假以增进感情”。

    事实上,在劳动法施行之后,劳动部随即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基于此,只有当保姆与家政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被家政公司派遣到用工家庭工作,保姆才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社保、工伤、加班工资、带薪休假等应享有的待遇。” 吴宏浩律师表示。

    既然与家政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即可享受诸多权利,为何保姆更多选择自愿与用工家庭建立劳务关系?吴宏浩律师指出,这与保姆阶层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家政中介机构收取较高费用以及一些家政公司信用度低等因素有关。

    “家政行业从整体上看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方面家政从业者不希望在工作之前就预先支付一笔费用,另一方面用工家庭也更希望通过熟人介绍更为老实可靠的保姆。再加上保姆、小时工等职业流动性很高,也就造成大多数家政从业人员未与公司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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